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守则
第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,做好考试的监督、检查工作。
第二条 开考后检查考生《准考证》及相关证件是否与本人一致。
第三条 对试题内容不得做出任何解释。
第四条 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,应提出警告,对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的,要立即报告考评组长处理,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。
第五条 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,不准抄题。
第六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,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。考试结束后按考号收集、封装试卷。
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。
第八条 在监考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,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守岗位,应经考评组长同意及时调配监考人员。
第九条 遵守考试纪律,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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